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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税
    根据《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2、企业所得税
    (1)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如果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根据新税法条例九十八条,国税发〔2008〕81号,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办证之日起三个月内缓交。
    (二)行政性事业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总造价4%征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返还我区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企业优惠政策
    1、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为推动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中间试验费和新产品试制费进行补助,每年全区补助总额为当地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5%,具体项目具体商定。
    2、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暂行办法》,每年管委会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进行奖励,设技术创新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设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3、省技术改造资金、财政挖潜改造资金必需每年符合省经贸委下达的专题可以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贸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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