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扶持
(一)建设标准(出租)厂房和自建厂房奖励。对在2009年报建并于2010年底前建成的标准(出租)厂房和自建厂房,经转移园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具体见《阳江高新区鼓励企业加快投资建厂的实施办法》。
(二)企业技术创新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级火炬项目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子项目减半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当年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当年分别每项奖励5万元;
(三)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奖励。对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每只产品或每家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企业对外贸易奖励。工业企业当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 当年奖励5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 至1亿美元,当年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达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 当年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五)企业上市融资奖励。企业在境内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灵活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今明两年新入园的投资企业,将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生产技术的先进程度和产品的知名度以及企业的财税贡献情况,实行“一厂一策”的财政扶持政策或地价优惠政策。
二、规费优惠
(一)用水价格优惠。转移园内工业企业生产用水价格优惠为0.8元/ m3。
(二)切实减轻转移园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对经营服务(中介)收费减半收取或免收。
三、优质服务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和“一条龙”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由转移园有关部门直接受理。所有受理事项实行“双减半”办理,即承诺办结时间比法定时间减半,实际办结时间比承诺时间减半。
(二)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1、未经转移园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2、不准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3、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4、不准索、拿、卡、要。
四、招商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引荐者。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引进项目购买土地,按项目用地一年内缴交的购地款的1%给予奖励;
2、如果引进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型项目和旅游业(酒店除外)或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等用地少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也可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投入7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如果是以引进外资形式投入,每投入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如已取得购地奖励,须在该奖项中扣减)。
3、如果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项目,两年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在原来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金为引进项目的全部奖金,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