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政策背景】为加快推进广州市对口清远市各项帮扶工作,鼓励重点产业项目进驻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构建支撑产业落户集聚、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持体系,完成省、市下达的帮扶目标任务。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并汲取广州开发区和清远市的招商成功经验、扶持政策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与权限】根据广清两市《合作共建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框架协议》约定,广州市委托广州开发区派出管理团队主导园区的建设发展,实行“充分授权、封闭运作”的管理模式,清远市委、市政府授权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在经济管理、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代表清远市委、市政府行使省辖市一级管理权限,建立一级财政和预决算,建立并完善“办事不出园区”的一站式服务体系。
第三条【重点产业方向】园区分为起步区和拓展区,起步区位于清城区石角镇南部,拓展区位于佛冈县城南部,两个片区将按照产城融合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食品饮料、光电家居、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等产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设立重点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园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办法实施即日起在园区新设立,且在园区办理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园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六条【入园条件】
为保证园区建设质量,入园企业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入园条件:
(一)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内外资项目(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二)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每平方米4950元(每亩约330万元);
(四)项目投产后第2年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每平方米年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5万元(每亩约1000万元);
(五)项目投产后第2年税收不低于800万元/年,每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500元(每亩约33万元);
(六)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初步判断,符合环保要求(具体以环保部门意见为准)。
第七条【用地条件】
为保证园区建设质量,入园企业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用地条件:
(一)项目自签订土地合同起3个月内园区管委会须交出已平整土地,完成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便于企业进入施工,以及提供施工临时用电;
(二)项目自签订土地合同起6个月内,企业须动工建设;
(三)项目自签订土地合同起2年内,项目须完工投产;
(四)项目自签订土地合同起4年内,须完成全部投资建设,如出现未开发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出让方无偿收回;
(五)项目自签订土地合同起1年内,园区须按企业要求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经营贡献奖励】
园区设立经营贡献奖励的内容如下:
(一) 奖励对象
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领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均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奖励考核年度的国税、地税完税证明文件,经由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则给予奖励。
2、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园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奖励标准与企业对园区经济贡献情况成正比。
(三)奖励标准
1、在项目投产后的2年内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可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享受1年的经营贡献奖励;
2、在项目投产后的2年内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可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享受连续2年的经营贡献奖励;
3、在项目投产后的2年内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可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享受连续3年的经营贡献奖励;
4、在项目投产后的2年内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可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享受连续4年的经营贡献奖励;
5、在项目投产后的2年内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可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享受连续5年的经营贡献奖励。
(四)奖励说明
有关该奖励的具体数额及标准等内容,可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协商后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确定。
第九条【鼓励招商引资奖励】
园区设立鼓励招商引资奖励的内容如下:
(一) 奖励对象
1、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具有招商引资主体资格的机构(即招商单位);
2、项目投资方(非招商单位引进的项目)。
(二)申领条件
1、项目须满足本方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条款;
2、园区管委会将视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园区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三)申领程序
新设项目须在园区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且注册资本入资完毕(提供相关验资证明文件),方可向园区管委会申领相应奖励金。
(四)奖励标准
1、按新设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具体以实际验资情况为准)的1.7%计算给予招商单位或项目投资方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在项目完成厂房建设并投产后兑现第一笔奖励金(总额的40%);在投产第二年根据产值或税收情况,若完成承诺,则兑现剩余60%的奖励金;若未完成,则不予以兑现。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园区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的内容如下: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出差考察费用、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子女学习补贴等。
(一) 奖励对象
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正式员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级别)、总监等职务,且每位申请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由企业或者机构自行确定,报园区管委会审核。
(二)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条款,若满足条件则可由企业或机构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将视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园区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三) 奖励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应纳个人税所得额的8%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励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对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最多奖励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10名)。
2、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最多可以申请三次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次奖励的间隔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其他说明】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者机构,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产值(营业收入)”、“税收”的数额均以企业或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证明文件为准。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涉及“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的数额均不含本数。奖励金额精确到十万位。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结算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资格】2014年6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期间,在园区新设立且满足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试行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