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扶持
园区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3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可享受相应的地方财政扶持,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工作。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县留成部分总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县留成部分总额10%的扶持资金。
2.企业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县留成部分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8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县留成部分总额15%的扶持资金。
3.企业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县留成部分总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县留成部分总额20%的扶持资金。
(二)费用优惠
1.根据《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精神,园区内企业免缴第一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4项(详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第一批企业免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但应缴交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 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2.根据《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76号精神,对园区内企业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 ②防雷检测收费;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④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⑤语音(音频)电路租用收费;⑥数字数据电路(DDN)租用收费;⑦数字电路租用收费;⑧帧中继业务租用收费。
园区内企业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3.园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履行合同约定的动工、投产期限的工业投资项目,交足国家及省、市项目收费的前提下,县级收费能免则免,县级政府部门管理的有偿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水电费优惠: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之日起3年内工业用水为每立方米1.5元,之后与居民用水同价;园区内的工业用电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
(三)鼓励高新科技企业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创名优新产品及商标品牌。对自有品牌出口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积极协助其依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0〕29号)规定取得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着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以及市名优产品的企业,积极协助其依照《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着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惠府〔2009〕87号)规定取得奖励。
(四)企业人才扶持政策(拟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