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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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违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 (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 (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 (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
(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一)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下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自查表(见附件1、2、3,含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清理自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在报送清理自查意见时,如此前已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落实《意见》部署而被修改或废止,请一并填报。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对现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建立长效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开展动态清理。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