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8〕20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改革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要求,平稳有序调整我省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税务机关(包括原国税、地税机关,下同)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在税务机关合并为新机构后、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